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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
时间:2017-04-11 09:35:43    来源:    字体显示:   默认   阅读: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主体)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违法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
    (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著作权违法行为。
    
    第四条 (处罚种类)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下列种类的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没收侵权复制品;
    (四)罚款;
    (五)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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