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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水晶市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制度
时间:2017-04-11 10:02:57    来源:    字体显示:   默认   阅读:

   

一、 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市场经营户经销知识产权商品的行为,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广大消费者及商业自身的合法权益,树立市场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东海世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的主体和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商标和著作权。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各经营户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三、工作机构和职责

本市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市场版权管理办公室总体负责。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承担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主要人员及经营户,应当参加市场知识产权示范区工作培训。

四、宣传培训,配合执法工作

积极开展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在每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公益宣传,同时组织市场管理人员及经营户参加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教育及培训。

五、取得自主的知识产权

  各经营户应当结合经营管理的实际需求,开展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登记版权,同时重视自身商标特别是水晶外观商标的注册与保护,积极参与各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活动。

六、商标商品管理

  对于未注册商标商品,商标知识上不能擅自标注“注册商品”,“注”,“R等注册标记,同时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对于注册商标商品,要求供货方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审核以下先关项目:

1商标注册的有效期;

2商品包装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地址与商标所有人名义,地址一致;

3商品包装上标注的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与注册证上的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一致;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应在核准注册的商品范围内;

5商品商标属许可使用的,应查验被许可人提供的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合同副本复印件。

七、处理措施

如果经营户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商品进货部门则应要求经营户将标注的专利号、专利标记、注册商标标记等相关内容消除或者覆盖后,方可准许上柜销售。

八、专利的商品动态管理

  在对专利商品的动态管理中,商品质量检测部门每年在与相关的专利申请日前15天,应通知供货方提供当年缴纳专利年费收据复印件并备案。

九、商标商品动态管理

商品质量检验部门对供货企业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的有效期进行动态管理。,对上述证明文件三个月内即将失效的,应当及时提醒供货方准备有效期的证明文件重新备案。

十、违法处理

商品质量检验部门在自行常规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拒绝其销售,并及时向相应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1涉嫌冒充专利或者假冒他人专利商品;

2假冒或者侵权商标商品;

3涉嫌侵权盗版的版权商品。

   十一、侵权应对

      如果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侵权警告函,法务部门应当要求权利人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文件以及权利人的有关证据材料,并马上通知涉嫌侵权商品的供货商单位。

十二、侵权对比

   与供货单位一起核对,分析,比较涉嫌侵权商品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也可以约权利人面谈听取其意见;可以向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咨询;还可以将相关材料向有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十三、侵权处理

经分析侵权可能性较大的,通常情况下相关各经营户应先行停止销售该涉嫌侵权商品。

若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认知知识产权侵权构成生效判决书,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构成的生效的处理决定书,一般情况下,应当立即撤销首页知识产权侵权商品,停止销售。

十四、奖惩措施

版权办公室每年年底对知识产权商品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对负责或者从事市场知识产权商品管理工作部门和人员进行工作考核,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奖励:

1敬岗爱业,工作表现突出,取得一定成效;

2能妥善及时地应对和处理商业市场经营管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惩戒:

1在知识产权商品管理工作中,存在重大工作失职,商品动态管理出现重大差错的;

2因疏于管理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机关出发或者给市场造成经济或者名誉上的损失的。

十五、解释

本制度由江苏省东海县水晶市场版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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