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水晶市场
先 行 赔 付 协 议 书
甲方:江苏省东海县水晶市场
乙方: 经营地址: 楼 厅 排 (区) 号
为落实“诚信为本,顾客至上”的经营理念,切实规范水晶市场的经营秩序,提升经营品质,提高服务质量,构建水晶市场的诚信体系,促进市场长远、健康、持续的发展,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就水晶市场开展先行赔付制度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先行赔付制度是指:在水晶市场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能提供充分的理由,同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或权威检验报告,说明其损失是由于商品质量原因而造成的,且经营者不能主动给予解决的事实,由水晶市场先行赔偿消费者的正当合理要求及损失,然后向经营者追偿的制度。
第二条:先行赔付制度实施范围是在水晶市场内经营的并与东海县水晶市场签订协议的所有商户。
第三条:乙方在签约时向甲方交纳先行赔付的保证金 元。
第四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执行了先行赔付,乙方应当在当日补齐先行赔付保证金及差额款;乙方如不履行该项义务,甲方有权按照《租赁协议》及《诚信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相应权力。乙方应当合法经营,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乙方对其所有商品、商品包装、宣传品的任何展示,应尽严格注意义务,不得违反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承诺承担可能因乙方的行为而被指控侵犯知识产权而导致的一切费用或损失。
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租赁合同履行终止日后壹年,如无消费投诉,先行赔付保证金返还乙方,如续签协议可自动结转到下一个合同期。
第六条:本协议与《租赁协议》、《诚信保证金管理办法》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双方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江苏省东海县水晶市场 乙 方:
代表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先行赔付业务流程
消费者投诉,经营商户不能主动解决→市场管理部受理协商解决→调解未果→消费者提供发票、工商处理意见或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市场管理部审核认定→下达先行赔付通知书 (财务、经营商户、消费者、市场管理部) →市场先行赔付消费者→经营商户补齐先行赔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