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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14-05-25 16:17:43    信息来源:中国东海水晶城    作者:中国东海水晶城    
 版权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版权登记管理,加强对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促进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著作权管理,是指与著作权行政管理相关管理、服务、指导和保护活动。
 
    第二章  著作权登记
 
第三条 商户在作品完成期间的著作,可以拥有著作权。
    第四条 著作权的登记与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查需登记的著作权的内容,经知识产权主管批准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著作权使用
 
第五条 著作权的使用方案应事先报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著作权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形成有效的使用记录。
第七条 未经许可,不许以任何方式使用著作权,一经发现,由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其行为对造成的影响,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著作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第八条 任何商户和个人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
第九条 其他单位使用著作须经许可并签订许可合同;由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外著作权许可的具体事宜,由总经理批准方才能许可。
第十第 转让著作权,需签署著除权转让合同,其具体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由总经理批准方能转让。
第十一条 市场依法保护本著作权不受侵犯,发现侵犯著作权行为或现象时,应及时报告或向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著作权侵权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对经初步审核涉嫌侵权的案件,应分别采取报请相关部门查处、与侵权方协商赔偿,对侵权方提出诉讼等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 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水晶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