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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离我们并不遥远
更新时间:2019-04-16    信息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今年4月15日是

  我国第四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全与我们每个人都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保卫国家安全,

  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2019年4月15日,我县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在水晶城广场举行。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国安办等法治成员单位通过摆放展板、发放宣传单、有奖知识问答等方式,对群众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及法律政策宣传。活动现场,群众积极踊跃参与,氛围浓厚。

  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什么是总体国家安全观: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

  什么是12339:

  2015年11月,全国国家安全机关向社会发出通告,12339,是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公民和组织举报电话。这条热线是由国家安全部设立的,以方便公民和组织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间谍行为或线索。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哪些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有哪些权利:

  (1)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国家安全涉及方方面面,

  国家面前,

  无小事,

  维护国家安全,

  也从不是说说而已!

  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发现以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一

  (1)一些可疑人员未经批准到内部作调查,进行科技、经济、企业等情况搜集。发现这种情况不能随意提供,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2)警惕境外电台、电视、网络等传媒的煽动、造谣。

  (3)一些境外组织和人员经常出现在我军事、保密单位周边,乘机盗取秘密情报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

  (4)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一些群众不满情绪,煽动与政府对抗。遇到这些情况,应立即报告。

  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

  (1)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

  (2)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理。

  (3)发现有人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有权制止,并应当立即报告。

  (4)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我们经常可以在电视上看到这样……

  这样……

  还有这样的场景!

  保卫国家安全是他们的职责,

  同样也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

  国家、国家,没有国,哪有家!

  国家安全并不是遥不可及,

  它就在我们的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