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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海水晶城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6-05-07    信息来源:中国东海水晶城    作者:中国东海水晶城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1.1 为维护中国东海水晶城(以下简称新水晶城)正常秩序,增强经营者知识产权意识,保护经营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位于新水晶城内商铺或柜台的承租人、使用人,都应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受其约束。
    1.3 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经营者对其所有商品、商品包装、宣传品的任何展示和销售,不得违反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承诺承担因经营行为而被指控侵犯知识产权而导致的一切费用或损失。
    1.4 经营期间,新水晶城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包含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版权作品登记管理办公室、法律服务站,以下简称保护机构)受理对市场内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投诉。
    1.5 经营商品标有专利标记、注册商标或版权保护的,必须配相应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以及其它法律状态证明文件或授权文件等以备检查。
第二章 投诉及处理
   2.1 新水晶城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其职责是处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投诉及其他与市场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2.2 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权利人或者是被授权人;
   (二)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权利证书的法律状态证明等;
   (三)有明确的投诉请求和具体事实、理由。
    2.3 投诉人应当填写投诉书,内容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涉嫌侵权的商品名称及特征。
    2.4 保护机构受理投诉后,如投诉人的资料齐全,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被投诉人到保护机构进行答辩。被投诉人的抗辩证据必须限时提交,被投诉人超过时间未提交证据的,保护机构按现有证据作出决定。当被投诉人提交新证据后,保护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召集双方质证,认为申辩成立的,保护机构应重新作出决定。但被投诉人在补交证据期间,不中止原决定的执行。
    2.5 保护机构依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双方质证意见、对涉嫌侵权物品的比对等,作出以下决定:
   (一)侵权:对确认侵权的物品(含录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保护期间采取下列措施:要求侵权物品下架、撤下宣传资料。情节严重的,保护机构向有关部门建议将侵权物品封存、取消经营者在新水晶城的经营资格等,如果给被侵权人造成其它损失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二)不侵权:对不构成侵权的投诉,保护机构要向投诉人说明投诉不成立的原因。
   (三)暂无法确认,存在争议:对存在争议暂无法处理的投诉,保护机构应保存双方全部证据材料,将双方分歧的焦点一一列明,并视情况需要将涉嫌侵权商品拍照取证。今后如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机构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2.6 保护机构认真审查投诉双方提交的资料及物品。
2.7保护机构对投诉处理的全过程及决定都应有书面记录。
第三章 责任
    3.1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都应当执行保护机构的处理决定,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的,保护机构有权报有关部门强制执行,一切后果由不执行人承担。
    3.2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保护机构提出异议,提出异议但不中止决定的执行。
    3.3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各自指派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负责,工作人员的行为将视为其行为。投诉时,双方均需对所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及涉诉物品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因一方提供的材料或物品不真实而使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向受损害方承担赔偿责任,保护机构和新水晶城不承担任何责任。
    3.4 投诉后经保护机构确认为涉嫌侵权的,投诉人可将该争议提交保护机构或相关行政机关、法院解决,如自行放弃该权利的保护机构不再受理同类投诉。
第四章 附则
   4.1 适用本办法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2 经营者在签订本办法时对办法的内容已作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
    4.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东海县晶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者:
                                     年   月 日